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保險專題 最低稅負制 特定保險給付的補稅案例(附上解決方法)


這次再來分享這個案例,因為要保人受益人非屬同一人,
最後保險滿期給付的保險滿期金,直接給付到受益人帳戶
結果就成就了最低稅負的特定保險給付的所得項目

沒有向國稅局申報最低稅負........

最終補稅達300萬之譜




法源依據如下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納入最低稅負制中的特定保險給付


上述簡報檔原始資料來源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341/6376935153125923362


這種保單在近期滿期的例子非常多 ,
1.如果給付的金額超過600萬以上  請記得要去申報
2.把受益人改成要保人,即可免除最低稅負

案例說明 : 
這種保單在99-101年銷售的非常多
最近就是這樣態保單的到期給付的時間

樣態很簡單:
躉繳保費之後,
六年滿期之後會給付一筆生存保險金受益人
保單就終止了

上述的案例為何會被國稅局補稅呢 ? 
買的是六年期的躉繳人壽險。
第一張,要保人太太,被保險人太太,受益人先生。
第二張要保人是太太,被保險人是小孩,受益人是先生。
而且兩張的躉繳金額分別高達1000萬
六年下來生存金的給付達到1120萬*2=2240萬

然後滿期後直接給付到受益人 (先生) 的帳戶

所以恰巧符合最低稅負制中的特定保險給付的條件
(最低稅負起動的條件 : 要保人受益人不同人之保險給付)  

因此當年度特定保險給付來到2240萬
按照最低稅負的計算
(2240 - 670) + 基本所得額 * 20% = 當年度應稅額

這案例是基本所得額極低 , 所以客戶沒有報稅(免稅)
又不知道這樣態的保單需要納入最低稅負

因此今年被國稅局要求補稅314萬元,得不償失

結論:
1.
如果要不納入最低稅負制,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把受益人改成同要保人, 小小一個動作節省非常多的稅
2.
這案例客戶會買單,是因為理專說保險給付免稅,而這種要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寫法,恰巧會納入最低稅負制中, 理專的專業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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