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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簡介

如果您想認識筆者,下面有一些資訊提供給您參考 筆者是CFP認證國際理財規劃顧問 除了金融業的經驗之外 也管理過一家私人公司的投資

2017年5月2日 星期二

CRS保單違法疑慮很高的幾種樣態


最近CRS的議題沸沸揚揚 

讓錢藏海外或透過第三地貿易的台商真正感覺到害怕的是 

中國的CRS 

記得曾經在一場會計師的演講中 , 

會計師曾經問了台下眾人 : 手上大客戶 有誠實納稅的舉手!!  

現場沒有一個人有舉手, 反之所有人都知道台商客戶有逃漏稅





從上面這個例子 我們就可以知道

台灣人對於公民與道德中講的震天作響的義務

納稅 . 服兵役 . 受國民教育

其中的第一項 : 納稅  ,  大家的態度 就是能逃就逃 能躲就躲

這也讓我想到另外一個笑話

小明紅燈左轉  恰巧遇到警察

於是警察攔截下來開單 , 

問小明說 為什麼紅燈左轉 ?  沒看到紅燈嗎 ? 

小明理直氣壯的回答 我是沒看到 (警察)!!

而我們大部份的客戶 就如同小明 , 
反正海外的資金 政府查不到
過去就因循苟且 反正98年後宣布的海外所得 
要誠實申報 , 因為政府抓不到
所以沒申報 , 直到全球反避稅的開始 ,
才讓這些錢藏海外的人 有所警覺!!

而多數錢藏海外的人 , 
多半是商人透過第三地公司 , 移轉訂價

在中國也只繳一點點稅  在台灣也只繳一點點税    
多數的應稅所得藏在境外OBU

因為查核困難 , 也因此在CRS之前 
除了有人檢舉之外  ,  多數都難以追查

以下新聞內容 可以協助大家看看移轉訂價的方式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216000679-260106


而中國開始追查海外的逃稅 , 
就讓過去把利潤透過移轉訂價方式,
把獲利留在境外的方式 面臨挑戰

在中國逃漏稅是需要坐牢的!!  
而且沒有人敢挑戰中國法律的權威  
有關係就沒關係

因此最近手上 就接到一大堆詢問相關問題的人

而銀行保險公司也嗅到這股商機, 想要積極搶市 

在台灣只要看到銀行積極搶市 , 就會看到一大堆亂象
(當時的連動債.南非幣.TRF 都是........)  

這篇文章告訴我們幾種必死的違法樣態
也是一堆為了搶業績亂教錯誤違法方式

首先 第一式 :  

這種樣態死的很快 , 通常明年就會出事了
原因 : 隔年資產就曝光......
違法的點就不說了,下面會補充





首先只要是用OBU帳戶買保險
一定要申報所得  (無論海外所得或薪資所得)
(這一段99.9%不會申報,因此一有逃漏稅的嫌疑)  

錢從OBU出 , 正常情況是公司當要保人 . 老闆或親友當被保險人 , 受益人是老闆或法定繼承人

而多數的樣態是 老闆當要被保人 . 受益人是老闆或法定繼承人
但是錢是OBU支付的!!  (而透過OBU 金流可以不在國內曝光)




而這種樣態最糟糕的原因在於 : 把錢匯給投資型保險公司之後

隔年 , 業主就會收到海外所得的扣繳憑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一重點如下: 


1.全年財富增減達10%以上,而且與年度申報所得明顯不相當者。

因為這一筆錢 , 99.9% 不會誠實申報 , 而國稅局就可從海外所得中反推本金 , 就可以清楚知道這筆投資型保險理面到底藏了多少錢

所以就會落入上面必查的樣態,資產所得不相符

所以業報來的又急又快 , 通常隔年就會收到帳單
如果沒收到那也別高興得太早,
所得稅的核課期有5年 , 如果有逃漏稅的嫌疑可延長到7年

對稅務人員來說,這是天上掉下來的業績
等哪天業績差的時候在來用就好!!

等到客戶被查稅,
當時建議這樣做可以節稅的人......祝你幸福!

其次 第二式 :

這種樣態通常直接就違法了 ,
這是現在搶業績的大宗
也是後面會出事的大宗
幾個違法的點
1.
境外OBU 不能保費直接匯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不能收


2.
保單是要保人的資產 , 要保人的資產用公司的錢出 , 這種樣態通常只有兩種 : 股利的分配 or 薪資所得 ,  都是需要誠實申報所得的,
但99.9% 這種樣態做的不申報 , 
會有 逃漏稅 洗錢 嫌疑  

這種樣態,通常會教導理專說,
這樣的方式反正金流都不在台灣,現在查不到
大家有看出問題所在嗎 ?  
現在查不到 , 反過來說 未來就有可能查到
所以業障出現在未來

而且未來如果出事,大家想想上頭的立場吧!!

上頭會立刻跳出來挺理專說 :
這是上頭的錯,要罰罰上頭,不要罰理專!!  

以上情境有可能發生嗎 ? 

別鬧了,上頭會說這是理專個人的行為 跟 上頭無關

看看金融海嘯敗在連動債上面的前輩吧! 
他們是最好的借鏡 


再來 第三式 :

這一式違法的點跟第二式完全相同

但是更可怕的地方再於,境內OBU適用的法條是台灣的法規
境外OBU屬境外,要看OBU帳戶國的法規,
台灣加入CRS之前,境外OBU樣態沒輒,也查不到金流

境內OBU這種樣態屬於境內管轄,只要被主管機關查到證據 
所有金流.錢的流向.去處全部跑不掉 (境外還未必能查清楚)

看完三種必死的樣態,大家會不會覺得CRS都無法可解了 ? 

跟大家分享,因為所有人都被那些逃漏稅的業主影響!! 
那些業主,都只想完全免稅
這時金融從業人員要拿出正義感
都什麼時代了,還再用十年前的思維!!

現在只有一條正確的路 : 合理納稅.合法節稅
我們可以透過專業,讓業主繳稅的金額降到最低
而不是讓業主逃漏稅

如果業主要的是逃漏稅的方法
(其實免稅的方法就是逃漏稅的方法)
這種錢 賺了會有後遺症......
從業人員可以自行選擇做或者不做


以下選自稅捐稽徵法
http://laws.mywoo.com/7/50/1654/13.html


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42條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想知道更詳細的合法節稅 
歡迎找我一起討論 

1 則留言:

  1. OBU有自然人戶 可以用來繳保費,怎麼文內只提法人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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